一、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几种情况
从审判实践中看,行政、民事交叉的案件根据争议的实质可以大致归纳如下几种情况:
(一)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
在行政诉讼中,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争议出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但行政争议是主要问题,行政审判不以民事争议的解决为前提,民事问题的解决则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先决条件。这类案件中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分为可以分离的和不可以分离的两种:
1、民事争议与行政问题可以分离的。例如,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并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这种案件,请求撤销治安处罚的行政争议,与请求赔偿的民事争议就是可以分离诉讼的案件,并且民事争议的解决要以行政争议的处理为条件。
2、民事争议与行政问题不可以分离的。这种案件主要是因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做的居间裁决而引发的。其实质是行政争议,存在于行政案件中,并且只有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解决才能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如果只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的民事争议因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就无救济途径。近年来,在基层法院大量出现的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土地、房屋等征用补偿裁决的行政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二)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
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争议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这类案件中民事争议是主要问题,争议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是因行政行为引发的,但是行政争议是解决民事问题的前提,不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不能解决民事争议。这类情况往往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将行政行为作为抗辩的理由出现。
当然,由于案情的纷繁复杂,法律关系错综交错,审判实践中亦存在形式上是民事或者行政争议为主,但通过审查会发现其争议的主要内容却是行政或者民事争议。这需要法官对其甄别,发现其争议的实质。
二、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在诉讼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审查的客体、依据的法律、裁量的标准都迥然不同。因此在处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争议不予审查,直接作为判案根据,导致一旦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就出现民事判决错判。不仅当事人的争议难以解决,司法的权威也会遭到破坏。这种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简单地认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公定力,司法权不得干预。
(二)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出现行政争议就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争议解决完毕再审理民事诉讼。在行政争议作为先决问题时,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行政争议不具有先决性,就会使当事人陷入民事、行政诉讼的循环往复的怪圈中,反而无法真正解决任何一个争议。这种现象常常是由于片面理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而忽视了争议的实质问题。
(三)在民事审判中,对行政争议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的认定,以便于准确审理民事争议。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直接认定行政行为合法,而使民事判决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但是这是违背法制进程的,固守于过去的行政、民事诉讼不分的状态,不利于民主法制的建设。况且由于两种诉讼本身具有的差异,难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权威。
三、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如何正确处理好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不能单纯地追求法院审理的便捷,当事人诉讼的快速,否则欲速则不达;也不能一律在同一诉讼过程中处理,否则必有偏颇。因此要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原则上,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为此,应当抓住争议的实质,问题的关键,决定采取哪一种处理方式最能够迅捷而准确地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