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或其它组织没有办理租赁许可证而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人及其它组织出租房屋要求具备房屋租赁许可证,但现实的房屋租赁活动中,相当多数的单位并没有办理房屋许可证,我们审理的案件中也是大多数铁路企业作为出租人的都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通常情况下应属有效合同。法人及其它组织出租房屋要求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的规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其效力等级属于行政规章,在审判实践中只能参照适用,而且这项规定只能理解为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站在行政管理的层面上作出的此项规定,企业是否具备租赁许可证,并不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构成影响。如果没有办理租赁许可证而出租房屋的,可以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但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在房管部门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令第四十二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这两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在房管部门备案,但是在当前的民事活动中,很少有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答案是有效合同。
我国房屋租赁的备案制度,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合同未备案不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从这一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必须是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才从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否则不生效。这一条文显然把部门规章是排斥在外,其中隐含如果部门规章规定批准、登记生效的,不能参照此条规定。其次,这一法条还包含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必须是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倡导性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确认合同不生效。所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该条文中不难看出这里的“应当”明显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且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效力等级属于部委规章性质,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
三、出租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房屋,如何认定合的效力。
这一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如果出租的房屋的相关报建批准手续齐备,仅是由于其它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物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