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及背景
原告Texas Digital Systems(简称TDS)公司是编号为845481(简称481号)、4965561(简称561号)、4734619(简称619号)、4804890(简称890号)四项专利的专利权人,这些专利是控制发光二极管像素色彩的方法或装置。被告Telegenix公司也是一显示器厂商,生产一种Colorgraphix显示装置。
1997年,TDS公司向德州北区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Telegenix公司的Colorgraphix装置侵犯了上述专利。地区法院认定Telegenix对上述四项专利中的某些权利要求构成“字义侵权”(literally infringed)。由于每项权利要求都被认定有效,地区法院最后判决Telegenix公司对争诉的4项专利中的一项以上构成故意侵权,Telegenix应向TDS赔偿1500万美元;并且颁布一项禁令,永久性地禁止Telegenix公司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其Colorgraphix彩色显示装置以及用于该装置的各种版本的软件或其他构成侵权的装置。Telegenix公司不服,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Telegenix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地区法院错误地适用了Markman规则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并根据错误的解释给陪审团发出指示;在排除Telegenix公司的一些证据及接受对方当事人某些证据上,地区法院滥用了自由裁量权。2002年10月,上诉法院适用字典解释规则,推翻了地区法院有关该控制发光二极管颜色显示专利的侵权裁决。
二、联邦法院对权利要求术语解释的推理
该案的审理法官Linn认为,该上诉案主要涉及几项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TDS公司的四项专利的权利要求都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表述。以481号专利为例,它的第一项权利要求这样描述:该专利是“一种变色显示装置控制色彩的方法,该装置包含以一种有选择地显示复数个显示单元的方式安排的复数个显示区域(display areas arranged in a pattern),每个显示区域在不同主色光信号分别亮起时发出复数种光源,以及混合上述的光信号以获得复色的复合光的方法,即在短时间内通过反复地实际上同时激亮(repeatedly substantially simulta·neously activating)选定显示区域使一个选定的显示单元显示,以发出上述的主色光源,并通过有选择地控制所选定的显示区域的光源的激亮时间间隔的持续时间(selectively controlling the durationsof the time intervals of activation)控制从那发出的主色光信号比重,以控制显示屏的色彩”。
TDS的481号等四项专利的权利要求都使用了“反复地实际上同时激亮”这样的短语来描述二极管显示方式。地区法院解释说:“repeatedly”的原义指“repeating”(重复),这里指重复(发光)频率很高以致于观察者实际上只能看到复合色光;“substantially simultaneously activating”为在某一时间段的一定时间,两个独立的二极管灯同时亮着(on)。
Telegenix公司诉称,由于地区法院不适当地分隔了副词“substantially simultaneously”的意思,地区法院错误地将该短语的意思解释为,二极管仅是“同时亮着”而不是每支二极管“实际上同时”“开始闪亮”
TDS公司辩称,“repeatedly”在短语中是一个关键词,它是个专业术语,因为该发明在“刷新阶段”或“重复阶段”重复闪亮光源,由于“视觉停留原理”,人在这一短暂时段不能察觉光的闪烁。TDS称,由于专业人士都理解这一权利要求指的是不同颜色的光源在刷新/重复阶段的一定时间同时闪亮,并且人们不能察觉那个阶段的光的变化、脉冲闪烁,因此该领域内的专业人土不会将权利要求中短语“repeatedly substantially simultaneously activating the light sources”缩小解释为仅是二极管开始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