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经常带出一些新鲜事物。这些新事物中蕴含着各种矛盾,有的要形成纠纷,诉至法院,由于无法律依据可言,故给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亟待立法者弥补这些空白。
2006年1月,笔者受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武甲将其父武乙列为被告诉至我院,请求人民法院将原告之母王某去世后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该案件大部分诉争财产皆可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但其中涉及王某与武乙的一套共同所有的房产的继承问题,在处理时难度较大。该房屋在王某去世前由于实施旧村改造工程中已被拆除。王某在生前和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的还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也已给付,现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依照当地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拆迁人需在被拆迁人房屋拆除后的不长时间内,为被拆迁人提供一套和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同且楼层均价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供被拆迁人购买(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与2004年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大体相等),且该还迁安置房只能落户至被拆迁人名下,5年内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买卖,上述条款均被写入补偿安置协议。此后,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迅速上涨,至还迁房建成时已上涨至3800元/平方米。许多被拆迁人将自己的拆迁协议对外出卖,与买受人私下达成协议,由协议的买受人出资购买还迁房,落户至被拆迁人名下,待5年后房屋能够正常交易时再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买受人在订立协议时给付被拆迁人一定款项。本院受理此案时,该种私下达成协议的成交价最高已被炒至8万余元。原告起诉主张对拆迁安置协议享有继承权,要求与被告武乙依法分割“遗产”。被告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只是一份协议而已,本身不具有价值,也非物权或债权凭证,作为遗产分割于法无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所涉的拆迁安置协议能否作为遗产依法分割,各方意见不同。一种意见认为,该拆迁协议可作为遗产继承,在特定的条件下,被拆迁人购买还迁房的权利可出售,故该项权利是有价值的,且法律、法规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这种出售购买还迁房权利的协议,应属《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无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但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已确定还迁房只能由被诉迁人购买,过户于该被拆迁人名下,该项权利具有专属性。即便认定该项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那么其价值如何确定,类似8万余元的成交价根本不能作为依据,其他无任何标准可以参照,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很难操作,该项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妥当,且切实可行。依照当地拆迁安置政策的规定,还迁房只能由被拆迁人购买,过户于该被拆迁人名下,还迁房不是商品房,还迁房按政策规定在5年后方可作为商品房自由买卖,故在5年的时间里,所有权人在行使其处分权时必然要受一定的约束。上述规定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相对人如果不通过正当途径寻求变更,那么只能执行,所以对于拆迁协议的买卖行为应视为规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