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平衡。一般而言,受经济发展条件制约,城市普遍好于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普遍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婚姻等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时期,一些人敬老爱老意识淡薄,歧视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占老年人自有财产、强行挤占老年人自有住房、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事件在各地仍时有发生。
养老金拖欠、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尚有部分离退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而由于多方面原因,医疗费报销难比养老金拖欠问题更为突出。现在农村虽然许多地方都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机制,但真正报销费用时也存在手续复杂、时间长、报销比例小等困难。
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老年人生活和医疗问题日渐突出。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压力进一步加大、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特别是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家庭已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农村老年人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时有出现。
家庭和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的照料服务需求呈不断增长趋势,但老年人家庭照料资源明显不足。城市的社区和养老机构提供的照料服务距离老年人的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农村的社区服务则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基层组织对于老年人工作仅仅停留在处理赡养纠纷、五保户等问题上。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在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有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1)体力上的困难。一些老年人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不能按时到庭,给案件审理带来麻烦。有些老年人因体力不支,证据有时甚至被被告强行抢走和毁灭。(2)经济上的困难。一些老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按一般诉讼程序请不起律师和交付诉讼费。特别是赡养案件中的老年人就是因为被逼到生活难以维持的地步才来诉讼,所以根本支付不起诉讼费。(3)文化和法律知识上的困难。由于多数老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有限,不懂得取证、举证,直接影响诉讼结果。总之,老年人由于体力、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因素,诉讼能力较差。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笔者认为,要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继续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老年人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医疗待遇的落实;在农村尽快普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加快基层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更多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在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退养、补贴制度,一些农村老年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普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但是,养老金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占全国老年人总人口比重相当大的农村老年人还没有充分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他们常常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在农村普遍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