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南非 商事仲裁 《仲裁法》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南非是非洲大陆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南非与中国的贸易往来非常频繁,它已成为中国在非洲的最大贸易国。在经济往来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的纠纷。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快捷、便利、费用低廉等许多优点,因而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只有对南非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有所了解,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此外,许多南部非洲国家,如莱索托、斯威士兰、纳米比亚、博茨瓦纳等的仲裁法律制度和南非的仲裁法律制度非常相似,因此,通过对南非商事仲裁制度的介评还有助于我们了解其他几个南部非洲国家的仲裁制度。
南非目前有关仲裁的法律包括1965年的《仲裁法》及1977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南非《仲裁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英国1950年的《仲裁法》制定的,不过,二者也存在着许多区别。南非《仲裁法》适用于在南非进行的各种仲裁,包括南非的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 而南非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只适用于在南非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本文围绕南非的《仲裁法》对南非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作一简单评析。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议定书。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它既是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无协议、无仲裁”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 各国仲裁立法均将作为其重要内容,当然南非《仲裁法》也不例外。
(一) 仲裁协议的形式
由于仲裁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所以很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对其形式要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南非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才是有效的。《仲裁法》第一条是这样界定仲裁协议的:“规定将涉及协议中指明事项的任何既存或将来争端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无论该协议中是否指派或任命了仲裁员。”
(二)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及可提交仲裁的事项
由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一项合同,因而任一具有缔约能力的人都可签订仲裁协议。南非《仲裁法》第一条将与仲裁协议相关的当事人界定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该当事人的权利继承人或受让人、以及法律所认可的该当事人的权利继承人或受让人的代理人。该法没有明确提及未成年人,因而这方面只能适用南非的普通法原则。作为一般规则,没有监护人的协助,未成年人不能签订合同。但是,如果根据普通法,该未成年人应受合同约束,则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其也具有约束力。至于公司,南非《公司法》第72条明确规定,公司有权将争端提交仲裁。
仲裁事项是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即双方当事人将何种性质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只有把订在仲裁协议中的事项提交仲裁时,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否则,仲裁机构不能受理。如果一方当事人把不属于仲裁协议中指明的事项提交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即使在仲裁庭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履行该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法院亦可拒绝执行该裁决。并不是所有的争议均可提交仲裁,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立法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 各国出于各自公共政策的考虑,一般都在其法律中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不能提交仲裁,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中包含了这些事项,那么该仲裁协议就会被认为无效。在南非,下列事项是不能提交仲裁的:婚姻事由或附带于婚姻事由的任何问题、涉及身份的事由。“附带于婚姻事由的任何问题”措辞很广泛,它将婚姻争议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事项,诸如监护权、探视权等也排除在仲裁之外,这适用于无论争议是发生在离婚之前或之后。看来有关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争议也被排除在仲裁之外。此外,尽管南非《仲裁法》没有明确予以排除,但刑事案件是不能仲裁的,非法的、不道德的、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争议事项也不能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