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竹下守夫(刘荣军译)
一、先进国家关于倒产立法的动向
(一)各国倒产法的修改或立法
1.倒产与破产
在实施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难以避免有时候会出现债台高筑、即使倾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也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从而陷入经济困境,也就是倒产事态的发生。究其原因,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国际经济的景气异变对各个企业产生的影响,有的则是倒产者本身的不自量力、铺张浪费所造成。
对上述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或个人,如果任其自然,就有可能导致无论是对国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来说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发生。为什么要这么说呢?第一,对债权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虽然部分债权人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获得债权的全额清偿,然而对其他债权人来说却有完全得不到清偿这种不公平现象发生的危险;第二,对债务人来说,只要他们的经营状况稍有恶化,债权人就会争先恐后地追收债权,实际上就有逼使那些尚有重整希望的企业或个人最终陷入倒产困境的危险;第三,从国家及社会全体的角度看,由于上述现象的出现,在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都会产生深刻的争执,从而有使国家的经济秩序遭受损害的危险。
正因为如此,在很多国家都设置了当出现债务人陷入倒产状态的时候,能够给予各个债权人以公平、平等的清偿机会,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用最近的法律用语来表现的话,一般把它们称为“倒产法”或“倒产制度”。而其中历史最久、且几乎为各个推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认可的就是“破产法”乃至“破产制度”。
2.近年来各国修改倒产法的立法现状
从七十年代后期开始,推行市场经济的先进国家相继对它们以前的倒产制度进行修改并制定了新的倒产法。
(1)首先,美国在1978年全面地修改了以前的倒产法并制定了新的《联邦倒产法》(该法自197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其次,在法国,1985年他们就企业倒产制度制定了以《关于从审判上对企业进行更生及清算的1985年1月25日法》为主要法律的一系列倒产立法。在此之后,法国又在1989年针对个人倒产制定了《关于预防和解决涉及个人及家庭生活过剩债务所造成困难的1989年12月31日法》。
(3)再次,在英国,1986年制定了包括企业和个人倒产在内的新倒产法(InsolvencyAct),从1986年12月29日起施行。
(4)还有,德国在十几年前已经开始着手修改倒产法,尽管费尽周折才提出法案,最终也于1994年10月6日由国会通过了新的《倒产法》(Insolvenzordnungvom6.10.1994),以代替旧《倒产法》和《和议法》。该法预定到1999年1月1日才付诸实施。
(二)各国修改倒产法所面临的共通课题
1.修改倒产法的背景?
从1978年美国修改联邦倒产法到1994年德国制定新的倒产法,在这十多年时间里,各个推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先进国家都陆续修改或制定了新的倒产法。我们认为,制定、修改倒产法的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第一个背景是“企业的大型化”。迄今为止,各个先进国家原则上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力求通过破产制度对企业的多数债权人给予公平且平等的清偿,也就是由法院宣布倒产企业破产,同时选任破产管理人变卖企业的全部资产,将所得价金清偿给各个债权人。这在各国被公认为这是最公平的倒产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