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 刘泽华
[内容提要] 新“医改意见”的公布,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也给律师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结合新医改主要内容及其对律师业务的新要求,指出了律师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律师处理业务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新医改 律师业务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公布,我国经过多年酝酿的新医疗体制改革方案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的大幕拉开,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启动。同时,不难预见,新医疗体制改革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也给律师业务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既有希望,也有困难,有挑战。“医改意见”为律师开展医药卫生领域的业务提供了契机,指明了方向,指出了前途,广大律师应该在这次改革大潮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争取在医药卫生法律业务领域取得更大的发展。
一、新医改带来的法律制度变化
(一)、医药制度
“医改意见”提出,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规范药品生产流通,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二)、投资政策
“医改意见”提出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三)、建立严格有效的医疗卫生监管体制,强化卫生监管
“医改意见”提出,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医的监管;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行为;完善医疗保障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加强药品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严格实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探索建立药品经营许可分类、分级的管理模式,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加强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有效抑制虚高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