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的问题及处理

2011年10月14日11: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的问题及处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及法不禁止既允许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委托二人为诉讼代理人。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

一、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引发的问题

  1.程序上的难题。如将当事人同时委托两名特别授权代理人视为授权不明,按照一般代理,则在当事人的授权书上已写明“代理权限: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的情况下,与事实不相符,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如将当事人同时委托两名特别授权代理人视为当事人未到庭(若是原告同时委托两名特别授权代理人,按撤诉处理,若是被告同时委托两名特别授权代理人,按缺席判决处理),则仅仅考虑到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而忽略了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同心协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一面,与民事诉讼法代理及事实相违背。

  2.实体上的难题。如,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若一个特别授权代理人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而另一个代理人不同意放弃,法院该如何处理?法院是采用其中一个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意见,还是先裁定中止审理,待委托人做出选择后在恢复庭审?

  3.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将浪费司法资源。如对有一位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的调解协议,在制作、送达了调解书后,另一位代理人因故未参加调解,能否以调解协议未征求其意见为由提出异议?此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本来可能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却陷入僵局。

  4.一旦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意见不一致,最终还将由委托人决定,增加委托人的麻烦,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案件的建议

  1.当事人对其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事先约定,当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哪位代理人具有优先性,在委托书上进行注明,并在向法庭提交授权书时加以说明。

  2.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对当事人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法院不予准许,若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对授权不做变更时,在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意见存在分歧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视为授权不明,按一般代理处理。这样更有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将当事人带入累诉。

  3.完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规定。可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后面加一项,当事人不得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曾照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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