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也是保险理赔的依据

2011年10月14日11: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事调解书也是保险理赔的依据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往往仍要求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理由是民事调解书不是保险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对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金不予理赔。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如果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在受理保险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保险理赔申请人提供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如果当事人仅提供了民事调解书则不予理赔。然而,法院调解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对解决民事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将民事调解书排除在保险理赔依据之外,显然不利于及时保护保险理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建议要修改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合同规定中有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列入该条款。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保险合同的赔偿案件时,可直接追加保险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样如果调解成立,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王玉林 韩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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