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不合法,导致继承人之间生纠纷。
遗嘱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定形式。实践中常遇到被继承人虽立下遗嘱,但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情况。继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各种遗嘱的法定形式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建议打算立遗嘱的人先看继承法,争取使自己的意愿通过合法形式体现出来。自书遗嘱必须亲自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签名。无法自书遗嘱的当事人,必须尤为注意。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许多老人无法自书遗嘱,必须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并见证。对见证人的资格也应当加以注意。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见证人最好不要找自己的亲属以及跟自己有金钱上利害关系的人。能够客观公证的反映遗嘱事实,又懂法律的人,比如律师等,是最佳人选。有条件的,还可以去公证处作一个公证,这样就能更好的保障遗嘱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