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产成为越来越多老百姓谈论的话题,不少“涉房”纠纷和难题也随之产生。11日下午3时至4时,本报推出的第二场以“房产纠纷”为主题的 “记者走基层服务老百姓”之法律服务热线开通后,三部热线电话在短短一个小时内,共接入30多个涉及房屋继承、产权纠纷等的咨询电话,而由省律师协会推荐 而来的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苑德闽、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王登霆和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陈建中等三名律师为来电咨询的读者支招。
另外,本报推出“记者走基层服务老百姓”法律服务热线,以后将定期开通热线电话,每期推出一个核心主题,请来我省名律师为读者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难题。
■房屋继承
王先生:我今年80多岁了,原来有一套老房子,后来盖了新房子,是我侄子出的钱,再后来我把房子进行了公证,赠给我侄子了。侄子现在也住在房子里,但是现在我摔断了腿,侄子也不管我,我想收回这套房子,请问可不可以?
律师:现在你的侄子已经住到房子里去了,而且当初公证时没有写明附加条件,你侄子已实际占有该房屋,这说明赠与已经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的规定,王先生现在要收回房子从法律上来讲还是比较难的。
熊先生:我奶奶在南昌市人民公园附近有栋房子,奶奶现在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我父亲是五兄妹,现在我父亲去世了,奶奶的房子我和妹妹是否有继承权?我现在没有房子住,可否搬进去住?
律师:熊先生的父亲是第一继承人,父亲去世了,熊先生就是代位继承人,有房子的十分之一继承权。至于入住一事,建议熊先生通过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然后再与家人商量入住一事。
戴女士:我婆婆中风十余年,都是我在照顾,为此我也没有工作。我现在住的房子房产证原来是我婆婆的名字,后来过户到我丈夫名下了。现在婆婆去世了,我丈夫的兄弟说房子他也有权利继承。我想问这合不合理?
律师:既然房子已经过户到戴女士丈夫名下,那说明这就已经是戴女士丈夫的房产,不存在继承问题。
王女士:我在市区有两套房子,是从我丈夫的父母的拆迁房以买卖的形式过户来的。我是2000年结的婚,房子是2009年买的,现在夫妻感情不好,如果离婚的话,我是否可以分到一半的产权?现在我和丈夫协商把房子公证给我女儿,可是我女儿只有10岁,这可以吗?
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房子是婚后用夫妻双方的收入买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离婚后是可以分到一半财产的。至于将房子公证给你小孩,这是不受年龄的制 约,因为你们的房子不存在银行按揭的问题,只要小孩的父母一致同意将房子给女儿,公证后就可以直接到房屋交易部门将房子过户给你女儿。
■产权纠纷
南昌市民:2009年我在湾里区梅岭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屋交易中心办了手续,当时约定将房款交清后就可以拿到房产证。不曾想,现在房款已经交清了,房产证却一直没有办下来。找开发商要说法时,对方却称是当地政府不批,所以才没有办下来。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律师:如果购买的房子五证齐全的话,不存在政府不批办的情况;这个情况可以去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
南昌市民:我在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当时支付60%的房款,现在开发商要求我支付全部的税点,如果不交就不将房子进行过户。因此,剩下的房款我一直没有缴纳。
律师: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没有约定则按法定支付税款。如果对方不按约定交房,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
熊先生:2008年4月15日我买的房子开发商一直没有交房。而且房子建好后,就存在质量问题,北面漏水严重。我也找过开发商维修,但是一直没有修好,我现在也不想退房,这个问题要怎样解决?
律师:房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结构性质量问题,这种房子是不能交付的;另一种是一般性质量问题,比如漏水、门窗破损等,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 修。如果多次维修后无果可以要求退房,熊先生不想退房的话,可以先找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余先生:我是2006年买的房子,到现在都四五年了,开发商一直没给我办房产证,我们这里大概有80户都没拿到房产证。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我们想向法院起诉,又担心费用太高。
律师:在你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如果开发商已超过办证期限仍未给你们办好房产证。建议你们通过业主委员 会选出代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可由没有拿到房产证的业主共同出资向法院起诉开发商。如果胜诉的话,诉讼费则由败诉方也就是开发商来承担的。
■其他问题
南昌市民:2010年6月份,我通过上网查找二手房信息后,在新建县购买了一套房子,而后双方签了合同,并支付了6.4万元定金,根据合同约定余款须在 60日内结清,当时我考虑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余款,但由于当时还不能使用,在与对方商量后,对方同意余款可以晚点结清。后来,我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进 行贷款后,我通知对方结清余款时,对方称在北京工作暂时回不来,结算可以延迟。不料,到现在对方却提出房子要涨价,要多支付2万元的房款,不然就不办理房 屋过户手续。现在对方一直在北京,多次联系其回来履行合同,对方表示不多交钱就不回来过户。
律师:双方既然已经签了合同,就不能单方面 提出涨价。如果对方拒绝回来履行合同,可以将剩下的房款打到对方账号,如果对方不告诉账号,可以带着购房合同前往公证处申请提存,将余款提存在公证处,首 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后由公证处通知对方前来领取房款,而在公证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也将由对方支付。如果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
南昌市民:2004年,我得知亲戚在搞房产开发,便预订了一套准备在新建县城开发的房子,由于大家是亲戚关系,当时就没有签合同。房子在一年后才开建, 结果却被亲戚告知房价每平方米涨到了1300多元,而后我便一次性结清了15万元的房款。然后直到现在房子的房产证都没有发给我,当我找到亲戚时,竟被告 知房款还要多交两三万元,才把房产证发给我。对此,我想知道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给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