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
答: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问: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
答: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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