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损害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以自己的配偶为被告,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同时,我国《婚姻法》也未明确规定“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沈女士是不能要求“第三者”郝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在离婚诉讼中,沈女士可以要求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双方当事人无论有无过错,均有提出离婚的权利,这与当事人有无过错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为了使过错方承担违背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的责任,弥补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害,无过错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向有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