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对被判刑人提起的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