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特征为:1.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指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实际的控制支配;2.占有是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即对物得以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3.占有的客体是物,这里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依上述占有理论可以看出,占有是基于占有人对物进行实际占有的事实而产生,法律仅根据占有这种事实状态认可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权利,占有随着占有物的丧失而消灭。占有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效力包括: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的动产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等。从上述占有制度的特征和效力的分析可以发现,通过明确违章建筑占有人的方式能够有效地解决违章建筑的分割问题:首先,表明法院仅对违章建筑物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行了处理,而不涉及所有权归属,如果今后占有人取得了所有权证或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该违章建筑拆除均不会与该民事判决发生冲突;其次,有利于稳定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如果仅明确违章建筑建材的归属,会遗留一个问题:对违章建筑圈占的空间由谁利用?这样的判决仍然不利于当事人利用违章建筑物,只有明确违章建筑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效力,有关当事人便可以行使其相关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产生法院判决明确了违章建筑的所有权的错误认识,可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指出:因讼争建筑物的建造未经行政许可,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不享有讼争建筑的所有权。
陆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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