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中误解的主观状态

2011年10月18日10: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可撤销合同中误解的主观状态在德国民法典中有一种动机错误的说法,如某人打算购买2台机器,却在订单中误写为12台,而买方事后却希望得到12台机器并错误地认为自己意外地做了一笔合算的交易,这就是动机错误,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撤销意思表示。动机错误显示出初始误解人具有一种故意的主观状态,他最终希望并追求错误的结果发生。

台湾地区民法强调误解的产生必须与当事人的过失无关,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具有实际价值。

我国有学者认为: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也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之所以对交易中重大事项造成误解,是因为其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以上几种学说归纳分析,误解时的主观状态应当是,主张误解人不应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错误结果的发生,主张误解人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疏忽大意,而不应是主动追求或希望这种错误的发生。因为构成重大误解可以允许当事人对其行为撤销,这就要求当事人主观上不能是故意或重大的过失。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对事物的性质作出的判断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则当事人不能以该事物的真实性质与其先前的判断不相符合为由,主张误解的成立。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作出与其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该当事人不可主张撤销其意思表示。

赖徽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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