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问题③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2011年10月18日12: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问题③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一、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

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所有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发所有权的权属证书。

在现实的争议中,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有的区分所有权人主张,既然是交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是所有权,应当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而不是使用权证;有的主张停车位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使用,不应当由个人出资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有的主张停车位的使用为共用部分的使用,不应当购买使用权,因而使开发商赚取好处而侵害了全体区分所有人的权利;有的购买了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但是物业单位还要每个月收取管理费。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就在区分所有人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各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等于是区分所有权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将停车位的价金占为己有。这些争议表明,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停车位权属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现代社会的城市人生活,几乎离不开汽车,因此,开发城市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必须解决停车位的问题。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都极为重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建设及其权属问题。在一般的国家立法中,差不多都要规定开发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都必须建设适当的停车位。在停车位权属的立法上,各国规定较为复杂。有的规定为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专有部分;有的将停车位作为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维持权属,按照建筑单元予以分配;有的将停车位区别不同情况,分为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单独所有的专用部分和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共用部分;有的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在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因此,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的权属没有明文规定;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规定停车位的问题。现实中相比较而言,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权属状况较为混乱,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在物权法草案的条文中作出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一般规则,很难解决现实中复杂多样的权属争议。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权属问题与窗前绿地和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都不相同,具有特殊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计算,不计入公摊面积,而不像窗前绿地那样,一般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也不像楼顶空间那样,只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因此,解决停车位权属争议,最重要、最基础的就是确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从原则上说,停车位是区分所有权人全体共有的,因为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中,除了专有部分建立所有权的之外,其他部分都应当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停车位并不是依附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是独立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因此应当是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标的物。如果这个基本规则确立,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区分所有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停车位的使用,就是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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