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须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2011年10月18日13: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外国投资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2.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上述报送文件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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