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2011年10月18日13:5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取保候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监视居住: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传唤: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是强制措施)

  4、拘传: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讯问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拘留期限是拘留至批准逮捕前的时间,拘留的期限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累积而计算。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自拘留后的次日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8、逮捕期限包括逮捕审查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前者参见拘留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逮捕后的侦查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 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 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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