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有哪些诉讼权利?

2011年10月18日14:0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被害人认为公安、检察机关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诉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罚种类知识排行榜
刑罚种类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