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定要对合作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应调查对方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履约能力,特别是应重视对于以投资方身份参加合作开发的联营一方的注册资金和融资能力,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情况。
2、合同不要约定保底条款。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如果有“不论项目是否赢利,联营的其中一方均要收回投资或收取固定的利润。”这样的条款则属于 “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3、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在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合作各方常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利益,合作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共管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尤其是预留印鉴中的财务章和人名章不应由一方掌管,而应由各方分别管理,这样有利于合作各方相互制约和监督。
4、合作协议中设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5、合作协议中要明确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手续报批工作由哪个合作方具体负责办理,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开发的各项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