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诉讼保全的担保方式

2011年10月18日17: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应完善诉讼保全的担保方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采取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如何提供担保,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是申请人提供其他单位的保证承诺,并提供保证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院就可以采取财产保全。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很大的弊端。对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法官很难作出判断,甚至有的担保单位根本没有担保能力,且担保书及营业执照均系伪造,一旦发生申请错误,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对诉讼保全的担保,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担保。根据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要求其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将保证金划到法院的专门账户,待案件审结后,视审理结果再退还。采用该种方式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一旦发生申请错误造成赔偿,便于法院执行。

二、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由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财产。具体如何操作,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该规定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担保应理解为包括诉讼保全申请人,可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并向该财产的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转移的手续。

彭跃进 余中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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