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
应当自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拆迁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做出拆迁裁决。30日的时限不含公休日和节假日。
审理时限可以延长。裁决案件情况复杂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60日,是指从受理之日起应在60日内审结。
答辩期限
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提交答辩与相关证据,过期裁决机关不予接收。
起诉期限
如不服从裁决,一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房屋拆迁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