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与现实上讲,除国外以前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公司)外,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未规定可设立无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法律上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惟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在原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在规模经营与整体经济实力上,比个体工商户大而强一点罢了。我国有的地区工商登记部门,虽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在法人企业序列,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甚至达到了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但从根本上讲,这种登记企业并没有摆脱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与经营管理模式,加上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国有独资法人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而没有个人独资公司的原因,现阶段这种企业只是从形式上看酷似法人企业,但从实质上看不能认定为法人企业。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为何在法律上要承担无限责任呢?
笔者理解,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承担责任的实质。其理由: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纯属投资人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像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具有企业集体经营管理的行为,而单独经营管理的行为具有随意性,缺少约束性,集体经营管理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制约性,企业的经营效益盈亏来自经营决策层,效益盈亏直接影响于债务的清偿。二是企业的财产使用与处理的公开程度决定了承担责任的公平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人在使用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上,有完全的隐蔽性或不公开性,不像法人企业那样公开透明,有相互监督(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制。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资金管理上与家庭管理模式,实质上没有什么两样,这样必然导致收支不清、盈亏不清,有的甚至债权债务不清。这种经营收支与个人日常消费的混同,怎能分类到有限责任上呢?在《个资法》中虽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入会计核算等,但这种企业通常让直系亲属管账、管物,缺少事实上的监督,所以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无疑是正确和公平的。
张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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