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依法合理流动。破产企业因管理漏洞、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设备落后、资金严重缺乏等原因,会造成资不抵债,企业停产,拖欠银行债权、商务债、职工工资集资、劳动保险等问题。通过破产清算、评估、审计、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公开竞卖,被优势产业的优势企业竞买后,破产企业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进行了调整,技术设备得到更新,使这些长期闲置的资产按市场经济的规律重新组合,生产要素得到优化配置和依法合理流动。
二、有利于解决部分特困企业职工的出路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破产企业大部分停产,职工工资无着落,职工经常为生活问题上访,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企业破产后,资产被依法竞卖,资产不够的政府用土地资产变现后安置职工,职工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有的用安置费自谋职业,有的被新业主重新安排上岗;退休的移交劳动和保障局,下岗失业的领取失业救济,破产企业职工各得其所,安定了人心、维护了稳定。
三、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破产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劳动保险费用普遍欠交,通过破产清算可以逐步把多年来欠交的劳动保险费用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使之发挥作用。
四、有利于避免国有资产的更大流失。企业亏损是一个“黑洞”,吞噬着国家和人民的财富,长期以来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亏损后,一般采取“输血”、“造氧”、“换班子”等各种扭亏办法,但结果是越扭越亏。而银行贷款、财政周转金、电费、各类商务债也成了“呆死账”,集资越欠越多、商务债经常形成诉讼,导致执行难,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企业通过破产不仅依法甩掉了商务债和财政周转金的包袱,避免破产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更大流失。
李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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