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的效力
公示力和公信力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所具有的效力。公示力 是指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权利制成登记簿,供公众查阅,便于公 众判断该项权利的合法性。物权公示有两种方式,即动产是以交付作为公示的方式,而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的方式。公示又是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对于登记机关所登记的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进行查阅,通过查阅登记机关的登记簿来判断该项不动产权利的的可靠性,但是这种可靠程度如何,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判断,登记机关并不对其可靠性作任何保证。权属登记的公信力是指已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公众可以对登记公簿充分信赖,即相信登记的该项权利具有确定的效力。如果该项权利(如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因为在实体上不能成立或由于其他原因应当撤销登记时,也不能因为其不能成立或其应当撤销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不可推翻。如某个当事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的登记,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都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撤销。但是这与公众可以对登记公簿的充分信赖并不矛盾,因为实行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房产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