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上是否存在权利?
观点一 所有权说
法律上的物均应有所有权(无主财产除外),违法建筑亦为物,其应属于不动产,虽不能进行产权登记,但其仍应为物权客体,由原始建筑人取得所有权。
观点二 占有说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既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等权利而产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虽然建筑物不能进行产权登记,但建筑人对建筑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观点三 建筑材料所有权说
虽然建筑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但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建筑材料仍为合法财产,应归建筑人所有。
观点四 无权利说
违法建筑是违法的,其上不可能存在任何应受保护之权利和利益。
我们认为,违法建筑上不存在权利,但在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并被强制拆除之前,建筑人对建筑物是享有占有利益的。
理由一 所有权说认为违法建筑不能登记公示取得所有权凭证不妨碍物上权利的存在,我们认为此说不妥。《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因其违法性不能取得物权凭证,故而建筑人不可能取得违法建筑的所有权。
理由二 占有是指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所谓控制,是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下;所谓支配,是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通常对于动产的占有表现为控制;对于不动产的占有表现为利用。《物权法》专编规定了以调整占有人与非占有人之间因财产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为范围的占有制度,将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区别开来。占有人是否享有占有的权利,不影响占有的成立,占有仅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这种事实状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无权占有亦应受到法律保护。“设立占有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维护物的事实秩序而非维护物的法律秩序(权利秩序)。”由此可见,建筑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利益,且该利益应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理由三 鉴于现实中违法建筑的大量存在,在其被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并被拆除之前,若无视其存在,否认建筑人对建筑的占有和管领利益,则任何人均可以对该建筑为所欲为,这样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平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总之,建筑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利益,并享有由此而产生的使用利益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