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在涉外商事案件送达中的应用

2011年10月19日11: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电子邮件在涉外商事案件送达中的应用送达是涉外商事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难题,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送达方式,但由于涉外商事案件案情复杂、法域不同、民俗各异等因素,给法律文书送达造成困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方便、快捷,有助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认为需要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方式,且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也允许使用的,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由于传真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应用较多,且其基本上能在传真机上打印出送达确认回单,故本文对传真送达方式不再赘述。

电子邮件(E-mail)有着传统书信难以企及的优点。它非常快捷,只需要几秒钟到几分钟的时间,便能把一封电子邮件发送到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已经延伸到了网络之外,它可以被发送到传真机或寻呼机上,甚至可以通过邮政局专递到没有电子邮件的人手中。电子邮件已成为互联网上用得最多的服务之一。电子邮件地址的格式是abc@xxy?这里“@”之前是“用户名”的字符组成或代码,@之后是为“用户名”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服务器名称。电子邮件也可以通过网址(IP地址)的提示进入其电子邮箱。

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程序。首先,要确认当事人的电子邮箱(E-mail):①该电子邮箱应当由当事人一方提供(主要是由原告一方提供),因为当事人进行商事活动,从事商品交易,必然会互换各自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而最快捷的沟通方式就是上网查询,通过电子邮件交流。②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不出对方的电子邮箱,法官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搜索,检索当事人的网上信息,如通过其网站的导引,相关行业网上信息共享等方式,一般是能够获得电子邮箱的。③通过国际民间机构“NSI”及“ICANN”等进行网上咨询,获取相关电子邮箱信息。其次,如何确认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①如果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对诉讼文书(该文书一般要译成当地通用语言及文字)有信息反馈,如,认为有异议、重视该诉讼,将聘请律师,再进一步协商等,即可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该诉讼文书。②如果当事人在以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30日内仍无回音,则可考虑到:A、该信箱是否废弃;B、信箱主人是否生病;C、故意规避该诉讼事宜;D、当事人因工作繁忙,未开机。除故意规避诉讼的以外,法官可以推定再等待半个月。③如果是故意规避诉讼或者半个月后仍无音讯,即实施外交途径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如原告远大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国)NeveedAhmadRobrets;(美国)YingNorm(NAY278),美国NetworkSolutions,Ine(简称NSI)网络域名侵权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即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副本,同时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诉讼文书。美国NSI收到电子邮件诉讼文书副本后,即与原告远大空调有限公司联系,并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方,将域名“broad.com”归还给了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虽然涉外商事案件中的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方便、快捷,但因涉外商事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故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严格依法办事。重点放在“确认收悉”上,不能凭法官的主观臆想或推断来“确认收悉”,只能依法定程序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已收到诉讼文书。

李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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