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管辖

2011年10月20日09: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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