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会的独立法人资格问题
工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即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工会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工会组织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可以设立企业、可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区分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待?将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行为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的行为区分开来,它们各自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工会组织财产及其他权益具有独立性。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工会组织的财产是分别独立的。工会组织对其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归其所有或者使用。工会组织投资建立的企业的财产与权益也归其所有,与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也是独立的。三是工会组织的民事责任独立。工会组织对外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工会组织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工会组织投资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以投资的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工会组织投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生的债务,工会组织以其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工会组织及工会组织设立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同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外发生的债务,也不得用工会组织及其企业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认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并保护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被起诉时,不能将工会组织一并列为被告。法院判决这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时,不能裁判工会组织对此承担责任,也不得对工会组织的财产、经费账户等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强制措施。
二、申请支付令案件
追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法释〔2001〕2号《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此外,《解释》对追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的三个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是支付令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二是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问题;三是上级工会申请支付令问题。工会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首先应当确定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即工会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申请支付令。《解释》明确规定了支付令应当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受理。不管拖欠的工会经费数额多大,申请支付令的工会是基层工会,还是其上级工会,也不论被申请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均由拖欠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这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遵守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确定管辖的原则,所以《解释》规定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支付令案件属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