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建立开发商风险提示制度的必要性

2011年10月20日14: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析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建立开发商风险提示制度的必要性浅析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建立开发商风险提示制度的必要性
曹培锏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淄博 255000)
摘 要: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消费者(买受人)处于弱势地位,开发商作为商品房交易的主导者在单纯追求利润疏于告知消费者购房风险的情况下,建立开发商风险提示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买售双方纠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风险提示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 DF418 文献标识码:A

消费者(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面临巨大的风险。消费者对风险认识的不足和开发商疏于告知购房风险的情况下使得买售双方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建立开发商风险提示制度将有利于消费者正确认识购房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买售双方纠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开发商风险提示制度的必要性
(一)消费者风险意识薄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对预售商品房项目掌握的信息有限,特别是在我国消费者对商品房销售、预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清楚、甚至不知道“五证”具体内容就盲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情况下,提高消费者的购房风险意识非常必要。建立开发商风险提示制度不仅可以让消费者清楚的知道自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能让消费者清楚自己将会面临的风险(如不能按时交纳剩余购房款的风险、不能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等风险)。如果消费者在不清楚自己将要面临的风险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能按时交纳剩余购房款造成违约,或者不能按时交纳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查封房屋等情况,消费者可能面临连自己首付款都拿不回来的风险。
(二)开发商单纯追求利润,对消费者进行消费误导
开发商单纯追求利润,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对消费者许下众多承诺,如暂缓消费者交纳首付款也就是所谓的“零首付”,许诺帮助消费者办理贷款、办理房产证等业务。不可否认开发商的上述行为有人文关怀的一面,但是从开发商的动机来看,主要还是开发商急于将房屋出售给消费者,通过帮助消费者办理贷款来收回开发资金,达到转移开发风险的目的。一旦消费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因开发商已经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所有的风险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消费者将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消费者维权困难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具备四个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考虑到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也不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时间放宽至起诉前,而不是签订合同时,也就是只要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人民法院也可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以尽量促使合同有效成立和维护商品房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使得买受人作为消费者购买房屋的风险增大,开发商的违约风险降低。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备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商品房预售人不予备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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