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60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2007年3月25日乙公司交付全部货物后该定金转为相应货款;乙公司全部货物交付完毕后,甲公司将余款50万元于此后十个月内按月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乙公司亦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但是后来,甲公司没有依照约定按月足额支付货款。至2007年12月底甲公司已经累计拖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讨,甲公司一直以资金周转为由拖延搪塞,不予支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甲公司经营发生严重问题,资不抵债,于是打算解除合同,将甲公司尚未使用并存于仓库的货物取回转卖以减少自身损失,但是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许自己单方解除合同。
本所资深民商法律师李久峰律师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经过细致分析后指出: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的欠款纠纷,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提出的自己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是肯定的。
李久峰律师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的情况,甲公司作为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货款为30万元,相比于总价款已经远远超过了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其实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也可以认定乙公司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首先需要确认对方是否已经迟延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乙公司要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催告。因此,对比而言,《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作为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权的直接法律依据,对于本案中的乙公司更为有利。
李久峰律师提醒大家,分期付款合同的风险往往在出卖人,因此法律上为出卖人赋予了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实际上,合同的签订履行是一个实务问题,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出了事情之后的补救,有时会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因此,需要大家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尤其在签订合同,设置合同条款上多下些功夫。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李律师给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求买受人提供相应担保;
其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典型的形式是商品房按揭买卖合同,购房人按月向**还款,但是**会以购房人的房屋作为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拖欠支付贷款,或者根本无法还清贷款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方式。即使要求购房人支付全部贷款未果,也可以最终拍卖房产抵偿贷款。同样,一般买卖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时,可以要求买受人提供相应担保,可以使财产也可以是其他公司保证等等,原则是一旦发生纠纷,该担保可以变现。
第二、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谓所有权保留条款,简单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货物交付买方后,在买方支付完全部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依然属卖方。一旦发生买方拖延支付货款情形,卖方可以直接取回该货物。如果买方破产,该货物也可以不列入破产财产。从而避免和减少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