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又分居(案例)

2011年10月21日09: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同居又分居

  这是一股爱欲新潮:许许多多青年男女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抱着各异的生活态度,并不顾忌婚姻的合法性,毅然决然地在婚前进行性生活的尝试,闹起了“试婚”、“同居”的风潮。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相当多的已婚者,却在失望和烦恼中悄然将婚床拆开,流行分居。男女之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似乎也成了一条规律。未婚者急不可待要“同居”,已婚者无奈之中求分居,这样的景观岂不是对婚姻极大的嘲弄么?

  《圣经》上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只有在缔结婚姻关系以后,才能同床共枕,除此以外的一切性行为都要加以反对。然而,对于保持婚前贞操的观念,人们常常给予原则上的尊重。在世俗社会里,尤其是北欧,老一辈的人往往忽视这种观念,或者甚至鼓励订了婚的男女在去教堂举行婚礼之前就完成百年之好。一个怀孕的新娘会被看作是美满婚姻的象征,只要这个男人准备并且有能力娶他怀孕的新娘,允许婚前性行为同建立家庭教育下一代的社会目标并不矛盾。

  20世纪避孕用品的发展,以及弗洛伊德学派关于性表现本身向往的信念被广为接受,婚前性生活的机会和刺激扩大了。早在1939年,美国的一位心理学家根据自己的研究曾宣布,婚前的贞洁不存在了:与各种文化演变的缓慢速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婚前性体验趋势发展得特别快。就丈夫而言,年龄最大组的婚前贞洁发生率为50.6%,年龄最小组的相应数据为13.6%。上述数据统计的是在1890年以来出生的人。如果婚前贞洁发生率按此平均速度下降,则1930年以后出生的男性和1940年以后出生的女性的婚前贞洁发生率将会下降到零。

  自金西以来的研究表明,在美国55岁以上妇女中有30%婚前有过性交,而25岁以下女性则有80%婚前性交过。而社会学家罗伯特.索伦森在他的1979年的研究报告《当代美国青少年的性行为》中提出,他所采访的16~19岁的青少年中,72%的小伙子和57%的姑娘已经没有童贞了。

  据1985年发表的每五至六年一次的世界青年意识调查,各国青年对婚前性行为的观念现状是:认为“如果男女双方有爱情,可以发生婚前性行为的”,西方各国都在60%~70%之间,而瑞士、南斯拉夫则超过75%;认为""不管怎么样,都不应该发生婚前性行为""的人,在美国占17.4%,在日本占11.4%,而瑞士、德国则连3%也不到。

  据统计,美国纽约市13岁的少女中,25%以上已有性生活的经验。一个15至16岁的少女如果还是处女,她甚至会感到自己反常。女性少年去赴男朋友的约会,父母还叮嘱她不要忘记带避孕药。据美国CBS电视公司记者报道,全美国每年有110万未婚少女怀孕,有51万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产妇,是分娩第一胎。“未婚妈妈”的剧增,使政治家们开始感到头疼,美国前任总统克林顿多次在公开场合要求青少年不要过早地享受性生活。然而,这种呼吁对于“崇尚自由”的美国人来说,显然只能算作“耳旁风”。

  婚前的两性关系的上升趋势是带有世界性的,开放了的中国自然也不可能“出污泥而不染”。过去,我们一直把婚前的性关系较少视为文明,赞许青年人在这个问题上的严肃、慎重态度。其实,谁心里都明白,这并非是青年人严肃、慎重,并非他们不想做,而是他们不敢做。也就是说,这种结果是违心的、无奈的。根据1982年北京举行的千人调查,对婚前性行为持反对态度的人占80%,1985年为64%,到1996年迅速下降到23%。而据广州市计生协会2001年4月透露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21岁的年轻人中79%有过婚前性行为,在农村地区该比例则超过80%,婚前性行为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这一方面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性行为的认识有了更多的宽容,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对这个问题还心有余悸。如果有人公开赞成婚前性行为,则很可能受到来自社会、家庭的谴责,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人采取“少说多做”、“不要争论”的态度。

  现在,国内外都有一种普遍现象,即所谓的模拟婚姻,就是说当事的男女事实上有夫妻关系,但没有办法律手续,经济上也是分开的。国内也有把这种关系称之为“未婚同居”,或“试婚”。男女相爱,就可以在一起过一种与夫妻生活相似的生活,既没有婚姻的形式,更没有离婚的烦恼,合则留,不合则去,好欢好散。

  这里我们有必要熟悉一下这个名字--本.B.林赛,他是一位美国法官,少年犯罪问题的国际权威,有关青少年犯罪和家庭关系问题的法律诉讼程序的改革者。1894年,林赛加入科罗拉多律师协会,起草了关于在丹佛建立一个少年法院的法令;1900~1927年主持该法院,并成为全美同类法院的模式。他写了不少书,其中受广泛议论的是《伴侣婚姻》(与温顿特.埃文斯合写,1927年)一书。在该书中,他提出了实行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即“试婚”制度。他认为,青年应当采取一种新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从三个方面区别于普通婚姻:其一,他们暂时不应希望有孩子,因此青年男女应当首先获得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而且女方尚未怀孕,那么经过双方认可,就可以离婚;其三,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赡养费。他确信,如果这种制度得到法律的承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入一种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这种关系将包括共同的生活,而且避免了目前性关系中具有的类似“酒神节”的那种特点。很遗憾,为了这一理论,林赛失去了他的乌纱帽,因为当三K党和天主教徒知道他提出这一制度是为了促进青年人的性满足,而不是为了使青年人意识到犯罪时,他们就联合把他赶走了。

  林赛虽然被罢了官,但他所倡导的“试婚”这种新的性爱形式却被保留了下来。正如罗素在《婚姻革命》一书中所评价的那样:""试婚是一个明智的保守主义的建议,其目的在于巩固青年人的性关系,根除现存的乱交现象。“至于我个人,虽然我完全相信试婚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而且会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我并不认为试婚已经走得足够远了。我认为,所有不包括孩子的性关系都应视为是私人的事情。如果男女同居而没有孩子,那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其它人的事情。”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试婚”业已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现象,由于相爱,同居几年而不结婚者比比皆是,社会与家长也采取一致默认的态度。理由很简单,青年人的性爱冲动是强劲的、难以遏制的,对它只能疏导,而不能单纯的壅塞。在恋爱阶段的亲昵过程中,必然引起强烈的性冲动,顺乎自然,合得来就住在一起,合不来就分手,这样于双方当事人和社会都是一件经济实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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