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现实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其中多数又都是妇女。所以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不但符合公平原则,而且贯彻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办与司法界早已达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过错赔偿的案子都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暴力、虐待等除外,可能会因身体上的伤害出现医疗费等物质损失),一方对婚姻不忠,给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精神上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