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未成立也能继承遗产?(案例)

2011年10月21日09:17    dffy    王倩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老张、老陈夫妇两人终身未生育儿女,十多年来均由小王夫妇照料,去年老张去世,小王继续照顾年老的老陈。最近老陈身体欠佳,老陈的侄子就惦记上了老陈遗产,频繁到老陈家来。见状,小王夫妇找律师咨询,他们能否以养子的身份合法继承老张的遗产?

  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2、以父母子女相称。3、与亲生父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4、办理了收养手续。从小王夫妇叙述的情况看,小王与老张、老陈夫妇没有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以养子的名义继承两老的遗产。况且其老张去世后,法定继承人为老陈。但鉴于小王夫妇对老张、老陈夫妇尽了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小王夫妇可以分得其老张、老陈夫妇的适当遗产。如果小王夫妇继续对其老陈尽生养死葬的义务,老陈去世后,如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小王夫妇可以得到其老张、老陈的全部遗产。

  那么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第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第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第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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