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债务人已死亡执行中能否提取其生前未支取的工资

2011年10月21日10: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起诉前债务人已死亡执行中能否提取其生前未支取的工资一案件起诉时,债务人已死亡,法院判决由债务人之妻和其父母偿还债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清偿了部分债务后,再无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称,债务人生前在其单位有部分工资未支取。经调查属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对债务人生前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予以提取。

  有些执行人员认为,该工资收入作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若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笔者不同意以上看法。理由如下: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前提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法院才可以采取有关执行措施,而本案的三被执行人并未死亡,所以,对上述法条不能直接加以适用。

  但如果不能对该工资收入予以执行,案件势必得不到执行。因此,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该工资收入予以提取。

吉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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