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2011年10月21日10:5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众所周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始作俑者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是由于很多企业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如“三无”侵权产品在诉讼中就较为常见,加上商品流通渠道多、环节多,权利人要找到生产源头往往比较困难,其只好转而起诉使用者或销售者,这也属无奈之举。好在专利法规定了使用、销售侵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售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亦属于侵权,使权利人可因他人侵权而得到救济。但是如何保护善意的使用者或销售者呢?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现已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进行抗辩的最常用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免责条件是“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而且只能免除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不一定免除。司法实践中对合法来源抗辩中的很多问题存在争议,本文主要讨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及证明标准

  当事人主张合法来源所能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出库单和入库单、证人证言等。由于一些企业经营不规范,诉讼中不能提供完整的产品来源方面的证据,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困难。如某房产公司因建设了数幢住宅楼,被指控其使用的烟道侵权。该房产公司提供了烟道进货的一份合同,以证明住宅楼中的烟道并非自己制造,但合同显示的烟道数量仅有100余米。一审法院认为,房产公司提供的这份合同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其数量与工程需要相差太大,所认未采纳其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就同样的证据,二审法院则认为,该房产公司的抗辩主张成立,驳回了原告对该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导致对相同证据在一审、二审中认识上的不同,究其原因就是证明标准不统一。

  笔者认为,合法来源的认定无法划定统一标准,应具体案件具体对待,总体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要加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者的举证责任,对证据的审查从严把握;二要尊重交易习惯,比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可能对交易中的货物技术特征进行约定,诉讼中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合同项下的货物即是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就有违商业习惯;三要注重审查交易的合法性,包括交易过程合法,而且没有规避法律或有意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

追加被告到哪个环节为止

  现如今的商品社会,货物的流转环节相当复杂,当使用者成为被告后,其依法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要求追加直接销售者,当直接销售者成为被告后,又以合法来源抗辩,要求追加上一级销售者,当上一级销售者成为被告后,有时还会要求追加再上一级的销售者,如此反复,有时一个案件要追加四五次被告,不但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也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使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对此,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和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不予追加被告,查明事实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做出判决,权利人可依此判决起诉上一级的销售者;第二种做法是只要当事人举证得到确认,就予以追加;第三种做法是适度追加被告,一般以追加两次为宜。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这样做既确保了司法效率,又保证了权利人的利益,使权利人找到制造源头的距离更近了,是兼顾程序和实体的做法。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有处理问题过于简单之嫌,第二种做法不利的一面是诉讼历程过长,一些本应无需参与全过程的被告本可以提前出局,但却因无休止的追加被告而被拖累,大大增加诉讼的社会成本。如一起烟道防火门侵权案,第四次追加的被告是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该企业已获得原告的许可,无疑该被控侵权产品实质上是合法产品,并非原告所称的侵权产品,查清事实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种做法是一种中庸之道,不失为一种程序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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