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界关于股东账簿查阅权对象的具体范围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扩张说与文义说。持扩张说的学者主张,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现状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资料即会计凭证均应当纳入查阅范围。所谓会计凭证,包括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契约书(合同)、维修记录、发票存根、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各类原始票证、记录和文书。持文义说的学者则认为,扩张说扩大了会计账簿的外延,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实际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目前,我国公司法仅将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限定为会计账簿,而未涉及会计凭证。因此,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只能是会计账簿,不应扩展到会计凭证。
在司法实践中,就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尽一致。在公司法修订之前,一些法院判决反映了扩张说的立场,支持股东提出的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例如,2005年7月,H省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将公司2001年改制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及股东会议记录备齐供原告查阅。在公司法修订之后,文义说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2006年,S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终审判决书中声明:“公司的会计账簿足以全面细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只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发票存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判决明确指出会计凭证不属于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
笔者认为,前述理论观点和司法判决均有其合理性。扩张说及相应判决的内在前提是,会计账簿可能无法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容否认,在一些公司违法制作假账的背景下,相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而言,作为会计账簿基础性资料的会计凭证造假难度较大,通过对会计凭证的查阅和验证,可以还原会计账簿的真实面貌,防止被造假的会计账簿所蒙蔽,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效果。扩张说的目标很明确,即通过釜底抽薪的办法解决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相反,文义说的观点及相应的司法判决则坚持了法律规范的原意。在会计学理论上,所谓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籍簿,是按照专门格式记载并以一定形式联结在一起的账页组成的记录文书。会计账簿不同于会计凭证,而公司法明确界定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是会计账簿。因此,将查阅权对象扩展到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实际上扩大了该项法律规范的外延。从另一个角度看,前述两种观点和司法判决恰恰反映了现实中股东行使知情权方面的困境,即从法律文本角度看,会计凭证不可当然纳入会计账簿的范围;但在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股东不查阅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可能无法获得真相,无法实现行使知情权的根本目标。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扩张说的立场仍不值得赞同,理由如次。
首先,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对普通文件查阅权的纵深延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能够满足股东知情权的需要。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会计账簿是作成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资料。法律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规定,意味着股东可以获得查阅公司业务的全面、系统、连续、分类记录和核算文件的机会。比如阅读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更能了解公司经营业务中的全貌和细节,足以使股东了解到公司详细的经营状况,从而实现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