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交易环境和交易手段,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应为消费者提供与传统交易条件下同等的保护水平。为此,仍应采用传统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具体而言,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但这种选择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如果法律选择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家必须在最明显的位置、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所选择的法律,并给予消费者相应的犹豫期以撤销该合同;二是这种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理的,即电子商家拟定法律选择条款不是为了逃避消费者保护体制的规制,所选择的法律给予消费者的保护水平不应是最低的,至少应是中等水平的保护;三是这种选择不能违反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则,在没有有效的法律选择条款情况下,应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的法律。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于振宇
声明:本论文由法帮网www.fabang.com收藏,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