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流感与民事主体资格

2011年10月22日18: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猪流感与民事主体资格猪流感又来了。

禽流感的时候,人们谈鸡鸭;疯牛病的时候,人们谈牛;非典的时候,人们谈果子狸;现在,人们把目光集中到了猪身上。原本一顿都离不了、但很少引起关注的猪,也似乎与人有了距离。

  那天吃饭的时候,看着电视新闻中一片风声鹤唳,我把这些感慨说了。结果,一个朋友说,都吃人家多少年了,人家给你点流感,就有意见了。

  听完此话,我不禁一笑。但事后反复回味这句话,感觉不是句笑话。

  是啊,猪流感好像是猪传给人的,但是,人要是不养猪、不以那种方式养猪,以至于最终顿顿吃猪肉,怎么可能会把猪世界的流感引火烧身呢?况且,那天早上刚刚的新闻还说,美国动物医学卫生组织说,本次流感虽然定名为猪流感,实际上是猪流感病毒、禽流感病毒和人流感病毒混合后的结果。因此,他们认为,实际上猪是背了黑锅的。

  这两天的新闻似乎都在说,猪流感,实际上是人传给猪的。

  仔细想想,对于人之外的所有生物,包括动物、植物,乃至于自然环境,在他们眼中,人,何尝又不是一种持久的、无疫苗可预防、无药物可治愈、致命的病毒呢?

  前几年在威海游泳,鱼儿在身边游来游去,感觉他们是在好奇的看着我。我当时一个强烈的感觉:海是鱼世界。在鱼的眼中,人不过是客人。

  回到猪流感上来。人的嘴一旦盯上哪个物种,这个物种必定要倒霉。即使不消亡,其生命意义也将彻底改变。他们将不再为自己而活着,不再有自己生老病死的轮回。他们生活的全部意义就是为了人类服务、主要是为了人类的那张贪婪的嘴服务。人要他们什么时候出生,他们就必须什么时候出生;人要他们什么时候死亡,他们就必须什么时候死亡。

  随着人这种病毒毒性的增加,所有其他生物的命运不外三种:一种是生存空间逐渐缩小、最终消亡;一种是大量繁殖,但已经猪不再猪、鸡不再鸡;第三种,就是变成笼中鸟兽,专门取悦各色人等。

  人和所有其他生物的关系为何这样紧张?人何以以如此方式对待其他生物、而心安理得?

  或许是专业的关系,我想到的一个原因,这种局面可能和民法上主体和客体的二分法有关。民事关系就是生活关系,因此民事主体和客体的划分,实际上是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反映。

  现代成文民法,其实是欧陆民法,中国也不例外,无论大陆还是台湾。讲欧陆民法,自然需要从罗马法说起。

  在罗马法上,就开始有民事主体和客体之分。民事主体是指一小部分家长,客体则是指家长之外的一切东西。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就是支配与被支配、处分与被处分的关系。民法讲究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说到底,是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主体干涉的支配和处分客体的自由。

  到后来,法国民法强调所有权神圣,主体对客体的支配更加随心所欲。

  随着历史的演进,主体的范围慢慢扩大,原先的一部分客体开始获得完全主体资格。最开始应当是家属、慢慢是奴隶,再后来可能是女性。这个扩大过程,我个人推测,一定是一个充满尖锐矛盾的斗争过程。因为,主体的资格,意味着对客体的自由支配的资格,以及不被其他主体自由支配的资格。换言之,如果是客体,只能被主体支配;如果成为了主体,则可以支配客体。

  从人的本性可以想象得到,就像所谓公共汽车理论一样,上了车的人总觉得车上已经很挤了,但车下的人还是想拼命地挤上车。

  无论主体群体怎么变迁,有两个东西一直没有改变。一个是人之外的其他生命体,从来就一直是客体。另外一个,主体可以对客体进行随意自由支配的权力、以至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紧张关系没有改变;以至于人作为主体,不仅仅是民事关系的主体,而是整个世界的主体的意识没有任何改变,甚或可能越加变本加厉。

  这至少可以解释几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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