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今天特别高兴邀请到了信春鹰教授来给大家做讲座。信春鹰教授是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工委副主任。法学家在全国人大出任专职的常委和高级领导干部的,信春鹰教授堪称第一位;其他在全国人大出任常委的教授都是兼职的。但是,我和在座的老师以及法学界的同仁们还是更愿意认为信春鹰教授是我们法学界的学者。今天请她作的这个讲座是关于劳动法的,涉及到很多问题,都是急需而又尖锐的。本次讲座原定是由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和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主办,法律史的老师和研究生参加,后来我们又邀请了劳动法专家林嘉教授,法理学家朱景文教授也表示有意参加,因此现在我们的这个讲座是由三家共同举办的。林嘉教授是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也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也是全国社会法学会的副会长。朱景文教授是法理学教研室“全球化研究中心”的主任,也是法理学会的副总干事。今天的讲座由信春鹰教授主讲,林嘉教授、朱景文教授以及黎建飞教授评议;也希望在座的研究生同学能够踊跃提问。现在欢迎信春鹰教授给大家作讲座。
信春鹰:我非常坦率地告诉大家,我一看见同学就兴奋,一坐到讲台上就找到感觉。我今天在人大做讲座,题目是《<劳动合同法>的法社会学分析》。人大的林嘉教授曾经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很多会议,功力很深厚。朱老师对法社会学的研究在国内也是达到了顶尖的水平,讲这个问题让我有些底气不足。但是我还是选择了这个问题,我认为向人大的高材生讲法律问题,要讲法律之外,而不能讲法律之内。为什么这么说呢?法律之内没有学问,都是法条;《劳动合同法》共94条,每一条是什么,大家一看就十分清楚了。所以我今天就不讲法条。一个法律,一旦出来,它就是一个制度设计,这个制度怎么样,是要在社会这个大环境里面实施的,所以我选择这样一个题目,我认这符合学术方向。今天我讲三个小问题:
一、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权的演变
为什么要讲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权的演变呢?因为我觉得法学界是最讲权利的。法学是权利之学,大家都有一个神圣的理想,就是要崇尚权利、保护权利,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说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则。我们国家公民的劳动权作为一个权利,是在宪法里面规定的。其历史的演变大体是这样的:
1954年《宪法》第16条规定:“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91条相应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有劳动权利”。这是我们国家宪法最早对劳动权的规定。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权在那个时候是十分清楚的,它和后来那些所谓的“新权利”不一样,它被认为是一项基本的权利,没有灰色地带。
1975年《宪法》第9条,我国宪法里面第一次出现带引号的“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表述。接着第27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978年《宪法》又推进了一步,其第10条规定:“劳动是一切具有劳动利益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就是在政治上更上了一层,从权利到职责。
1982年《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不但是权利而且是义务,是法学对权利的分析里面很少的一个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权利。当然,权利可以享有,而义务则必须履行。这就是说你不能不行使劳动权,你不行使劳动权就是不履行公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