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个别同志为贯彻其“汇编”民法典的主张,无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迄未组织专家研拟民法典的立法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并制定“民法典立法方案”。当一些专家批评“把理论搞乱了”,“讲课都没法讲了”的时候,个别同志马上反驳说:“我不管你好讲不好讲!”俨然以“立法者”自居,其对民法理论和民法学者的蔑视态度,令人心寒!!
对于受委托专家参考各国经验所建议的、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共识的许多重要规则,例如“禁止权利滥用”、“无法律时可以适用习惯”、“无法律和习惯时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宗教财产归宗教法人所有”、“非法人团体”等等,仅凭立法机关个别同志认为“说不清楚”而拒绝予以采纳。反之,仅凭立法机关个别同志的意见或个别专家的意见,便轻率地规定一些既缺乏理论研究的支持,也没有国外经验可供参考的所谓“新型”民事权利,例如“信用权”、“取水权”、“居住权”、“性权利”、“驯养权”等等。
试问,创设所谓“取水权”,对于我国长江流域及广大降水充沛地区有何实益?依规定,从长江大河取水须经国家许可授予“取水权”,等于将江河湖泊的“水”视为“国家财产”,则江河湖泊洪水泛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害,等于是“国家财产”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试问:国家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则江河流水的取用问题在“相邻关系制度”中已有规则,至于干旱、缺水地区抽取“地下水”问题,可由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设立特别管理规则,何至于需要创设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法律规则是法官创制的,主要依靠法官的产生机制、法官的高素质和陪审团制度,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大陆法系,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愈能保障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只能从中找到同一个规则,据以得出同样的判决。可见,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实则是法律的生命线。
尤其我国法官队伍人数众多,平均学历不超过大专,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地位和收入不高,容易受法律外因素的影响。一部逻辑混乱、支离破碎的“汇编式”民法典,将使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可以从中找到完全不同的规则,据以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这样的民法典,不仅不能保障法院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还会适得其反,使那些在法律外因素影响之下作出的不公正的判决“合法化”!不仅不能遏止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还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