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谈到2008年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很多现行法律,颁布实施十多年,社会生活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进行执法检查,却没有安排执法检查。为什么劳动合同法2007年颁布,2008年生效,常委会就进行执法检查?是因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议。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的结果,有个明确的交代。这部法律有无错误之处,有无欠当之处?如果法律没有错误,没有欠当之处,则存在哪些障碍其贯彻实施的问题?如果法律本身存在错误或不当,则应当如何予以补救?
常委会工作报告首先说: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直接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样的认识,未免失之片面。常委会工作报告然后说:"我们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弄清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遗憾的是,常委会工作报告并没有告诉我们,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究竟弄清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哪些突出问题?常委会工作报告接着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3%,新签劳动合同的平均期限有所延长,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得到加强",然后便把话题转移到"劳动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显而易见,常委会工作报告没有回答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疑问。
劳动合同法刚一颁布实施就引发争论。实施尚不满一年,常委会就匆忙启动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究竟发现了哪些突出问题,得出什么样的检查结果,劳动合同法本身是否存在错误或者不当,常委会工作报告均避而不谈。如何能够使人信服?
二、劳动合同法的定位
常委会工作报告将劳动合同法定位在"民生"立法,说劳动合同法"直接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将劳动合同法误解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之嫌。劳动合同法,难道与千千万万企业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难道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没有直接关系?难道与国家整体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一看到"劳动"二字,就想当然地将劳动合同法定位在"民生"立法,混同于劳动者保护法。这样认识和理解劳动合同法,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劳动合同法不同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犹如合同法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合同类型。劳动合同法属于民事法律,是现行合同法的特别法。
现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所谓"自然人",在劳动合同法上称为"劳动者";所谓"法人、其他组织",劳动合同法上称为"用人单位",亦即各类企业。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有关劳动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我们说,劳动合同是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劳动合同法是现行合同法的特别法,其立法根据和法理根据,就是现行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
因此,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违约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现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总则性规定。片面夸大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否定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共性,背离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将劳动合同法混同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无视劳动合同法的民事法律性质,是劳动合同法的错误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