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工渐进的维权意识

2011年10月24日14: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析农民工渐进的维权意识木桶理论认为:木桶中最短的那块挡板决定着木桶的容积。推演至建设法治社会这一理念,就应是社会中法律意识最为淡薄阶层法律素质应该决定着社会整体法律素质,这一阶层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代表着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农民阶层的法律意识就决定着社会整体的法律素质,农民阶层法律意识的提高代表着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建设三十年,也是经济建设的三十年,农民工的身影是经济建设的背影,也是法制建设的缩影。本文从观察农民阶层中具有代表性的农民工法制意识角度,来透视法制建设三十年中国农民阶层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开始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大量涌入城市后出现农民工。农民工是专指身为在我国具有特定农业户口的工人,从农村进入城市,依靠替雇主工作为谋生手段。

  从全国来看,农民工的主体主要以建筑业为主,然后是制造业。据统计我国的农民工数量在2亿人左右。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农民工所作出的贡献是空前的,对GDP贡献率达21% 。在就业体系中已占第二产业的57.6%,商业和餐饮业的52.6%,加工制造业的68.2%,建筑业的79.8%,可见农民工在社会建设体系中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在十几年经济建设浪潮中农民工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淡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健全和农民工维权意识的薄弱。

  一、初进城市农民工缺失维权法律意识

  (一)熟人社会的生存环境导致农民工阶层法律意识缺失

  所谓“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同时费先生还认为:在一个熟悉人社会中,我们会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行事,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也就说明“熟人社会”强调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办事大多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深浅程度,关系越亲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在这里责、权、利的界线较为模糊,他人的权利容易被侵犯。[1]

  上世纪八十年代至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前,这是中国农民工无法律意识的阶段,也是靠自身观念判断社会的阶段。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商业环境、商业氛围渐浓,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的商人、企业主,迅速摆脱了传统熟人社会的束缚,重利而轻义。初期农民工进城,除极少数自己出门闯荡以外,大部分靠亲戚、乡邻介绍结伙外出打工。因此熟人社会的意识就深深植根在他们心中,认为靠观念与习俗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调整劳工关系已经足够,法律在他们心目中是缺失的。他们坚持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和人生哲学,和为贵、忍为高,并不会想到用法律救济权利,解决劳工纠纷的途径就是大部分人的忍气吞声和小部分人依靠的暴力方式。因此农民工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都无从得到保护。

  (二) 社会法制状况薄弱导致农民工维权意识缺失

  在我国法制进程的初步建设时期,我国的农村法制建设力度是不够的。首先是国家基于农村社会较为稳定和纠纷较为简单的特点,没有对农村法制建设给予特别的重视,导致调整农村关系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普法力度也就更无从谈起了。其次,行政权力过度的行使,导致农民在强权的压制下的直观认识就是行政权是高于一切的权力,而没有通过法律救济权力的基本观念。最后是农村纠纷主要表现为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农民首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就是寻求调节,村官对于农民来讲也是“官”。官本位文化和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农民阶层缺乏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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