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实:
xx公司因未参加x年度工商年检,于x年x月x日被 xx工商局依法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多次与其他股东协商成立清算组对xx公司进行自行清算事宜,均未能达成一致。无奈,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申请xx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xx公司进行清算。xx法院于x年x月x日受理此案。
但是本案由于xx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到目前为止仍然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和财务账簿,导致本案目前出现障碍。
针对公司无法提交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和财务账簿的问题,法官表示无法继续进行清算,要求申请人撤诉,然后到法院提起破产清算。
律师观点:
本人认为:申请人认为本案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而本案中由于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拒不提供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以及财务账簿,所以不能认定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破产清算的前提是找到xx司的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以及财务账簿,然后看是否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由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也应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目前本案尚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
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长期控制公司的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和财务账簿,他们有义务向法庭提交以上材料,而且董事长在法庭谈话过程中认定的公司的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以及财务账簿都是由经理运作的,而且经理也承认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保障自己在公司的地位所以才控制这些资料的。但是不知道为什么经理到目前为止一直不向法庭提供这些文件资料。本人认为法官针对公司的董事长、经理拒绝提交财务账册、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公司运营中所需的文件资料的情形,可以采取目前法院普遍的做法向董事长和经理出具“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必须于收到通知书所指定的期日内,向法院提交完整、真实的财务账簿、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清单,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此,本人认为法官应该强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提供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和财务账簿,并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由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报经法院,由法院作出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指定清算组成员对xx公司强制清算。否则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终结xx公司清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裁定董事长和经理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在公司清算终结以后对丰润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