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是否可以作为双倍工资计算的基数,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分不同情况处理。
胡燕来律师认为如果劳动合同中将销售提成约定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的内容之一的,则可以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关系双方对销售提成是否是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在适用18条时,如果考察发现企业规章制度中有规定或其他同等岗位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包括销售提成的,则应当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则销售提成是不能作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的,即销售提成不能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目前(2011年上半年),在上海的劳动仲裁诉讼实践中,如果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一般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向企业释明,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但对提成工资而言,用人单位尽到证明责任并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