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取得的经济补偿一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当取得的经济补偿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概括起来应当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扣除3倍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个人缴税月工资。再以个人缴税月工资为基数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3、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