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员工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月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不超过12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社平三倍封顶)×2008.1.1后连续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本文
得出以上计算公式的依据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6、47条、第97条第3款,以上规定的大概意思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