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止,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在法律层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只能靠大量的政策进行调整,这些政策往往限制了被聘人员的基本劳动权利,法律实务界对其合法性、公正性争议较大,事业单位管理难度因此加大。
2003年5月,罗某到广西某市某事业单位附属企业工作。2004年6月,罗某向单位请假,称需要赴美国处理家事,单位予以批准,批准的假期从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3月20日止,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截止至2OO2年8月。
假期期满时,罗某没有回国。2005年8月10日,某事业单位向罗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同年9月10日前上班。罗某接到通知后,以需在美国学习为曲要求续假,于同年8月17日经家人向单位转交续假半年的申请。某事业单位收到续假申请后,于同年9月9日再次向罗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批准续假申请,并要求其在同年9月20日前上班,否则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罗某仍然未回单位上班,从2005年3月24日起至2005年10月以日止,连续旷工146天。某事业单位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认为,作为事业单位△作人员,罗某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单位有权利维护本单位的正常工作管理秩序。罗某以处理家事为由请假出国,假期属满后,又以需完成学业为由要求续假,在单位不批准其续假的情况下,经单位两次书面通知仍然没有回单位上班,属于旷工行为。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某事业单位于2005年10月24日做出辞退罗某的决定。
罗某不服,委托其代理人向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某事业单位的辞退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滥用辞退权,违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请求裁决认定某事业单位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赔偿为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已经支付的公证费、邮寄费,以及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
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审查后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后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罗某以处理家事为由请假出国,假期属满后,又以需完成学业要求续假,在未获单位续假批准的情况下,经单位两次书面通知仍然没有回单位上班,连续旷工146天。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对申请人做出的辞退决定,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对其辞退申请人进行备案,是对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的进、出口实行备案管理,是行使主管部门管理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职责的行为。申请人要求认定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辞退决定无效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进行人事争议仲裁支付的公证、邮寄及仲裁费等费用的仲裁请求,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罗某的仲裁请求。
罗某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和二审两次审理,均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